一、国际海底区域
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区域”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事。
3、在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应为全人类的福利而进行,管理局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享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
4、目前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区域的开发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或其国民,或缔约国担保的非缔约国国民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大小和面积基本相同的矿址,海底管理局保留一块由企业部开发,另一块由申请者开发。
欢迎关注中公张家口法考招聘考试频道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