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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法考备考:【8.29】每日一练【知识产权法】-单项选择题

2019-08-29 17:33:38|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1.【考点】专利侵权行为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A项正确,当选。

甲可以继续使用,而且无需再支付费用。特别注意: 如果偷来的不是专利,而是技术秘密去卖,买方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该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不同的原因:专利公开了,“偷”起来容易,所以,侧重保护一下善意购买人;而技术秘密没公开,“偷”起来相对而言不容易,所以必须侧重保护一下技术的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技术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技术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B、D两项错误,不当选。

因为甲是不知情的,所以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故意共同侵权,故甲不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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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关键词阅读 每日一练 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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