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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法考备考:【8.15】每日一练【刑法】-不定项选择题

2019-08-19 17:37:0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 000元。(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

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

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1.【考点】占有的认定;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答案】A。解析:例如,甲将一个行李箱交给乙保管,乙在保管时,打开行李箱,取走箱内的珠宝,对乙该如何处理?主流观点认为:行李箱是封缄物,珠宝是内容物;主人甲将行李箱交给乙保管,仅转移了对行李箱的占有,但并没有转移对珠宝的占有,即主人甲仍占有内容物(珠宝),保管人乙仅占有封缄物整体(行李箱)。如果保管人乙打开行李箱,取走内容物珠宝,转移为自己占有,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保管人将封缄物整体行李箱据为己有,拒不打开也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

本题中,抽烟烟机是封缄物,金饰是内容物。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将抽烟烟机搬回维修站,王某和李某只是对该封缄物(抽烟烟机)的整体占有,其中的内容物(金饰)仍为主人刘某占有。王某将金饰取出据为己有,破除了主人刘某的占有,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和平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A项正确,当选。

王某和李某只是对该封缄物(抽烟烟机)的整体占有,对其中的内容物(金饰)没有占有。B项错误,不当选。

刘某客观上只是将抽油烟机本身交给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并没有同意将其中的金饰也交给王某和李某代为保管。这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也能推断。C项错误,不当选。

虽然刘某将抽烟烟机交给王某和李某时忘记了其中的金饰,但是短暂的遗忘不影响刘某对财物的占有。比如,主人有可能忘了某件物品放在家中哪里,但这并不影响主人对财物的占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考点】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后转化型抢劫

【答案】B。解析:金饰为主人刘某所占有,王某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故李某也不构成所谓侵占罪的帮助犯。A项错误,不当选。

王某暗自将金饰塞入衣兜,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李某在王某的盗窃行为结束后,帮助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明知”不仅包括明知肯定是犯罪所得,也包括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李某“心领神会”表明李某明知该金饰可能是王某盗窃所得。B项正确,当选。

成立事后转化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暴力前实施了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李某本人并未参与王某盗窃行为的实施,既非盗窃罪的正犯,也非盗窃罪的帮助犯,故不符合事后抢劫的主体要件,不构后抢劫。对李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如果李某应王某的请求为其逃脱提供帮助,则属于承继的共犯,即在中途加入王某的事后抢劫行为。C项错误,不当选。

王某对李某的伤害行为并不具有间接正犯意义上的支配性,也无教唆、帮助行为,其不对李某的伤害行为负责。故犯盗窃罪的王某因欠缺“当场实施暴力”的要件,其行为不构后抢劫。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3.【考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答案】AD。解析: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欺骗郭某谎称该金饰是限量版,致使郭某陷入认识错误,花了5万元买下金饰,从而遭受4万元的财产损失。这并非单纯的民事欺诈,同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构成诈骗罪。A项正确,当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必须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包括本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李某心领神会接过王某盗窃得来的金饰,并将其藏于裤兜中的行为已经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后其出卖金饰(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构成新的、独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项错误,不当选。

虽然返还请求权等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物,但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财物必须是合法的返还请求权。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平分赃款的约定在民法上无效,王某要求李某交付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权也不为民事法律所承认。刑法不保护非法的财产性利益,故王某对李某没有返还请求权。李某确实欺骗了王某,但这并未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故李某的行为对王某不构成诈骗罪。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对被盗财物应以其实际价值来认定盗窃数额,取消了以前司法解释“销赃数额大于赃物实际价值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的规定。王某所盗窃的金饰价值1万元,所以王某所犯财产犯罪数额为1万元。即便事后销赃所得收益大于1万元,也不能倒推回去,认定盗窃数额是5万元。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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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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