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司偷回电脑。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题:
1.关于康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三/91)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1.【考点】留置权规则
【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行使须遵循两次效力规则,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期间,7日的宽限期少于法定的2个月以上。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当李某从康司将电脑偷走之后,康司就丧失了对电脑的占有,也就丧失了对该电脑的留置权。B项正确,当选。
由于康司对电脑的占有是由于王某未付维修费而基于留置权产生的占有,故该占有属于物权法上的有权占有。当李某从康司偷走电脑,作为占有人的康司有权请求李某返还电脑。C项正确,当选。
本题中,因电脑维修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康司与王某之间的,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康司只能要求王某向其支付电脑维修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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