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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备考-法律法规常考点辨析

2018-05-10 10:21: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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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常考点辨析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法律法规这部分的考点,会考察16分至18分左右。从历年的考情来看,这部分考察的题目都是单选题。

法律法规的知识点比较杂乱,涉及到的法律法条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每部法律都有若干法条,建议备考时不能死记硬背,下面对常考点和易混淆点进行介绍。

1.关于法律法规的时间问题

由于法律比较多,而每部法律的颁布时间和施行时间各不相同,这些时间点是备考的易混易错点,下面对此进行梳理。

 

 

2.关于学生享有的权利问题

学生的权利考察的比较简单,一般题型是给出具体的案例,分析案例中侵犯或者维护了学生的哪项权利。在备考中,经常有考生分不开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主要是因为名字比较相像。下面来区分一下这两个权利。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体罚和惩罚是不一样的。在教育中,老师可以合理地利用惩罚,但万万不能运用体罚。合理地运用惩罚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是体罚却是对教育无效的,反而会伤害到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某学生因为迟到,被教师勒令去操场上跑3圈。跑步对改掉学生迟到的毛病并没有用,所以是一种体罚。除了体罚和变相体罚,还有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比如老师给学生起难听的绰号的行为,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侮辱了学生的人格。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考察到人身自由权的时候,一般就是涉及到两件事,一是搜身,一是关禁闭。在学校情境中,经常有学生找到老师告状,说自己的钱或者贵重物品被同学偷了,请老师调查并找回,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是同学偷拿的,教师都不能搜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除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力搜查公民身体。另外,在学校情境中,教师不可对学生关禁闭或限制其自由,如关进办公室或空屋子不许出去,这样就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3.有关法律法条中的数字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考生认为,陕西省从2016年开始实行12年义务教育,所以在遇到这种题的时候会犹豫选择9年还是12年的义务教育。由于在法律上,还没有具体的法条颁布,所以我们在做题的时候,默认为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而这个法规中规定的是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十六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打工的。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十六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我们可以记住这样一个口诀:十六到十八,自己挣钱自己花。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承担有毒有害过重的工作。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里面的是十六周岁是一个年龄界限。

法律法规部分的知识点比较琐碎,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复习的,所以希望各位考生在备考的时候能多多准备,每天都复习一些法律知识,为教师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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