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一/33.单选)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专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考点】国家债务的继承
【难度】★★★
【答案】B。解析:A选项错误,不当选。该说法过于绝对,丙国因甲乙两国合并产生,对于甲乙的国家非恶债是应予继承的。
B选项正确,当选。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符合国家债务的要件,应当继承。
C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属于地方债务,不继承。
D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国元首向丁国商业银行所借债务因借债对象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属于国家债务,不继承。
故本题选B。
国际法上应当继承的债务是指国家非恶债,即举债主体是国家的中央政府;借债对象须为其他国际法主体;产生债的条约是平等条约。因此,所借债务是否继承,要看具体情况,既不能当然消除,也不能全部转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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