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同学们备考的重点和难点,刑法要想拿到高分,抓住痛点是关键,下面中公法考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刑法的考试重点: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1.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重合关系”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法条重合。这主要指的是法条竞合关系。当刑法的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在普通法条的范围内形成重合。
(2)性质相同的重罪与轻罪的重合。当两种犯罪的性质相同,那么如果在规范上重罪与轻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就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在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犯罪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2.对向犯
第一,对向双方触犯的罪名与法定刑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相同: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重婚罪,代替考试罪。不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双方行为人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第三,双方对向行为相互依存而成立。
第四,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可能不构成。
【易错点】
片面对向犯:有双方的对向行为,但刑法规定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片面对向犯不是共同犯罪。
【易错题】
1.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9/二/7.单选)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答案】C。解析:题干中只描述“甲、乙共谋行抢”,但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甲、乙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抢夺罪既遂后,为了保护赃物,甲将丙绊倒致其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甲转化为抢劫罪。对甲实施暴力的行为,乙没有与其形成意思联络,也没有提供帮助,故乙不转化为抢劫罪,对乙应以抢夺罪论处。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2.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二/55.多选)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考点】必要的共同犯罪
【答案】BCD。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片面对向犯,虽然有买卖双方的对向行为,但《刑法》规定只有卖方构成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A项错误,不当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乙与赵某二人均构成重婚罪,属于对向犯,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
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丙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对向犯,成立共同犯罪。C项正确,当选。
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最终成立的罪名一致,只要在违法事实层面,行为人有共同的行为和意思联络即可。丁明知王某组织卖淫而为其提供帮助,故在组织卖淫的违法事实层面,可以认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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