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政策的实施,人们在婚育和家庭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独生子女居多,“丁克”也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定继承人相应减少,是遗产继承面临的一个问题。再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网络财产,比如社交帐号、游戏装备等。关于这些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也是需要解答的问题。在新时代提出的问题中,《民法典》走出了重要的一步。《民法典》对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我们来带着问题,看看遗产继承将发生哪些变化。
【考点一】代位继承
在《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是指小明的爸爸先于小明的爷爷死亡后,小明可以代其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而《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新增加了一条规定,是指小明的爸爸先于小明的大爷或叔叔、姑姑死亡,小明可以代其父亲继承以上人物的遗产。也就是说侄子也可能继承到叔叔的遗产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考点二】遗产范围
网络上经常有一种说法:以后我留给孩子的只有我的游戏账号了。这句玩笑已经不再只是一句玩笑,《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是通过例举式的方式给出了具体的遗嘱范围(见法条),而《民法典》采用了概括式的规定,将遗产的范围更具有开放性,限度的保障了合法私有财产被顺利继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考点三】遗嘱形式
在《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民法典》中又增加一种“打印遗嘱”
并且在遗嘱的效力上做出了更改,在《继承法》中规定,任何遗嘱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而在《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当立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的为准。也就是说当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并存的时候,不在以公证遗嘱为主,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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