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备考过程中,民法可谓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且民法典已经通过,在今后的考试中会比较重要,今天我们就来介绍民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如甲上班途中,见一位骑电车的老人摔伤,主动将老人送往医院且垫付了医药费。该案例中甲即构成无因管理。
二、构成要件
1.前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所谓“无因”,是指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无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自己未成年子女,因存在法定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如,甲主动帮邻居家救火,因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义务,可成立无因管理。
2.主观: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且不违背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成立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需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如果既考虑到他人利益,也考虑自己利益,同样成立无因管理。如甲发现邻居乙家着火,随着火势蔓延,很快会殃及自己,便帮助邻居家救火。此种情况成立无因管理。再如,甲居住的旧小区要拆迁,房子上写着大大的拆字,甲逢人炫耀自己即将成为拆迁户,有天电闪雷鸣,甲好友乙想到甲的危房可能抵不过这三级大风,便出资为其加固房屋,此时乙不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因无因管理是的成立会引起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需特定。如,甲心怀大爱,为了全国人民少受风沙之侵害,主动前往沙漠地区植树,此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需注意,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达到目的,如甲帮邻居救火,虽火未扑灭,但甲因救火被烧伤而支付的医药费仍可要求邻居偿还;另,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包含索要报酬或者劳务费。
四、沙场点兵
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
B.承揽人保管定作人的提供的原材料
C.乙跳人河中救起落水儿童
D.医生抢救病人
【答案】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对无因管理的判断,根据以上对无因管理的介绍,我们应该很快能够得出答案为C项。A项中甲管理的对象并非特定对象,BD选项分别存在约定和法定义务,均不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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