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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法考备考:【8.17】每日一练【民法】-多项选择题

2019-08-21 16:36:25|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1.【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CD。解析:《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的误解。A项中,甲不知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订购一台液晶电视机,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A项错误,不当选。

受欺诈而缔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或无效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形,而非B项所述的欺诈。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C项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丁受到丙的胁迫而订立合同,因而有权撤销。C项正确,当选。

D项中,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且甲投保的行为与乙进行了商议,乙明知甲的病情,故D项内容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撤销。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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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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