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考 > 考试题库 >

张家口法考备考:【8.16】每日一练【环境资源法】-多项选择题

2019-08-19 17:45:07|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多项选择题

1.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1.【考点】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事故的报告处置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均作较大修改,分别体现在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和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4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环保法对环境事故(事件)报告处置制度作了三项规定或技术处理:(1)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的规定;(2)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作了立法技术处理,环保法并未作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是准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且国务院已经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责任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A、B两项的表述基本可以成立。A、B两项符合题意,当选。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环保法未再规定限期治理制度,立法考虑是社会发展变化及限期治理措施实践中弊端凸显。同时,考虑到环保单行法中仍规定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因其法律并未作相应修改,仍然是可行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而非人民政府,因此C项说法错误。本题题干涉及制造环境污染事件单位为中央直辖大型国有企业,责令关闭应经国务院批准,因此D项说法错误。C、D两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侯文)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00-21:0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