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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用益权,可以共同或单独使用共有物,共同享有共有物产生的收益,而不是按份额分配,共同共有物往往是集合物,由全体共有人占有,对具体的物的占有,可以由个别的共有人为之。
2.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享有的共有财产处分权,只及于部分共有财产,不能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3.代表权
共同共有人中推举一个共有人作为代表,其行为代表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为代表权。传统民法认为,该代表权既可依法定而发生,也可依经约定而发生。前者如家长权,夫对妻的代表权,均为某些法律所承认,因而家长对家庭共有财产、丈夫对夫妻共有财产,均有权做出处理的决定。
4.优先购买权
《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5.物上追及权
当共同共有物受到不法侵夺时,任何共同共有人均享有物上追及权,得独自行使这一权利以保全共有物,这是由共同共有人的连带权利引申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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