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上行文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 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即意见请示公文只请示反映一个问题,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考点四】下行文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考点五】公文的格式
完整的公文共分成三部分,即:版头、主体、版记,考试中特别注重考查其中主要成分的书写格式,下面就核心构成成分的书写格式要求进行梳理。
1.版头部分
(1)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党政机关制发公文的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2〕12号”,“国发”是国务院机关代字,“〔2012〕”代表年份,“12号”是文件的发文序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签发人
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一般出现在上行文当中。
2.主体部分
(1)标题
完整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所在,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4)成文日期
会议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即成文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3.版记部分
(1)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有抄送机关,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考点六】公文格式中的必备要素和选择性要素
如考点五所述,公文共分成三部分,即:版头、主体、版记,三个部分当中有很多成分要素,哪些是必备要素,即无论什么公文格式里必须出现的要素,哪些是选择性要素,即公文格式中出现与否视情况而定的要素,我们必须要搞清楚,因为此考点经常在选择题中被问到。
必备要素: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标题、正文、署名、成文日期、印发机关、印发时间。
选择性要素:份号、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主送机关、印章、附件、附注、抄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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