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和教师严重短缺的乡村学校。其中,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特岗教师”必须优先满足民族语言授课学校的需求。
(二) 设岗旗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按《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宿舍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 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指导设岗位学校做好“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 设岗旗县(市、区)要制定“特岗教师”管理、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等相关政策,鼓励“特岗教师” 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3年服务期满自愿留任的,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旗 县(市、区)编制部门为其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 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 的人身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 40分钟内书面报告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五) 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特岗教师”管理
(一) “特岗教师”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 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 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核对、汇总“特岗教师”的信息并录入“特岗教师”数据库。要指定专人管理数据库,及时在数据库中变更离岗人员相关信息。盟市教育行 政部门要对旗县(市、区)“特岗教师”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全国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信息的补充和更新工作,要严格 审核把关,按时报送。
(三) “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 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 的,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 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 “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 在报名、考试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有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的或存在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的, 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审查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市、区)教育 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七、待遇保障
(一) 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 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二) “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自治区范围内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再实行试用期,直接转正定级,且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 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 相关优惠政策。
(三) “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 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旗县(市、区)所在地的“特岗 教师”,笔试成绩加5分。
八、 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 3年服务期内的 工资性补助,并按人均每年3. 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 算。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旗县(市、区)财 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津 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依法缴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当地社会 保障待遇相关费用。“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 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 发放。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 “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试 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九、 组织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职,共同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设岗旗县(市、区)落实人事 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 (市、区)落实“特岗教师”编制及入编工作。
(二)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 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 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管理、考核、落实岗位 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及工资发放等工作;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人事、工资、社保等工作;编制部门 负责办理入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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