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是考试当中的常考内容,甚至对于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的考试,考试公告发出的考试科目就是《公共基础知识》。而在大部分的考试当中,虽然公告标注的考试科目是《公共基础知识》,但是在实际的考试过程当中,不仅会考查到《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还有行测以及申论的内容。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法律、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科技历史人文、地理、省情等知识。
对于法律部分,是考试当中的常考点。现在我国在打造一个法治国家,一直在倡导要依法治国,所以在考试当中对于法律知识点的考查也是必要的。法律部分在考试当中常考到的内容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五部部门法。刑法的内容,是很多学员好奇的一部法律了,因为规定了很多关于犯罪的那些事儿,到底何种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的情形。其实,在犯罪的过程当中,由于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阻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自己放弃犯罪,由于种种情况的不同,对于行为人犯罪状态的认定会有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对犯罪行为人的量刑。
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可能由于犯罪行为人停下来处在不同的阶段,则会呈现出不同的罪形态。如果一个行为齐备了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则会构成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称为犯罪既遂;若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件,则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的几种形态也是考试当中的常考点,所以也是大家必须掌握的点。
犯罪的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只能以结果的出现来认定,所以只有在直接故意当中存在不同的形态。比如张三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然后去买刀,然后去找打李四,将李四杀害并且李四死亡,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形态,其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主体合格、主观上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李四的行为并且将李四杀死了,这整个形态称之为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但是假如张三在买刀的过程当中,由于商店,老板看到张三形迹可疑,没有把刀卖给他,张三由于客观不能,被迫停止下来,停在了准备阶段,则张三的形态属于犯罪预备;假比如说张三买刀顺利,买到手了,然后去找到李四要杀害李四,那么只要在准备阶段之后都是实行阶段,都能构成下一个形态吗,其实不然。在准备阶段之后,和下一个阶段的区别点在于两个字——着手,即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比如张三刚出门在去找李四路上,这个时候并未对李四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所以仍然属于犯罪预备,当张三看到李四之后,提着刀朝李四砍去,那这个时候才能认定为着手,即这时才进入到实行阶段以及之后的行为后阶段,被迫停止下来,则构成犯罪的未遂,一定重在强调,在着手之后被迫停止下来。当张三实施了杀害李四的行为之后,李四不一定会死亡,所以如何来界定犯罪未遂,是在着手之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只要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下来,都是构成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是在所有的犯罪阶段,包括开始准备之后,一直到犯罪结果出现,行为人自己主动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是构成犯罪中止。比如在买刀的过程当中,或者在杀害李四的过程当中甚至在杀了李四之后,李四死亡之前,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都是构成犯罪中止。
对于犯罪的几种形态,如下图所示:
对于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在考试当中通常都是以案例的形式来考查大家,所以大家要对这个知识点进行理解。对于这个知识点再告诉大家一个做题技巧,即当拿到一个题之后,如何来区分各个形态:首先,看是否具备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若全具备,则是犯罪既遂,比如故意杀人罪,人死亡;盗窃罪,财物盗到手;故意毁坏财物罪,财物价值被毁坏等,都是构成犯罪既遂。若未完成,则看原因,为什么没有完成,若是自己的原因自动停止下来,则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是由于外因也就是被迫停止下来,再看停在了什么阶段,若是停在准备阶段,则构成犯罪预备,若是停在着手之后,则构成犯罪未遂。图示如下:
所以,如何精准区别这几个形态,重点掌握三个因素:1、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成;2、为什么没有完成,是由于意志内还好由于意志外;3、认定着手的条件。如果大家能够掌握这三个因素,就能很好的区分犯罪的各个形态,应对考试的时候,不管案例怎么变化,把做题技巧拿出来应对,都能够做到胸有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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