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管辖。
不同的法律文书 | 执行的管辖 |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二、知识点对应例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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