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是否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纳税。
(2)纳税时的计税依据: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没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进口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6%。
二、知识点对应例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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