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一名12岁的女孩趁狗的主人不注意,将拴好的宠物狗牵出去玩,由于狗的体积太大,宠物狗追逐小狗的时候,小女孩拉不住狗绳松手了,随后在大狗奔跑的过程中,狗绳将88岁的老人绊倒致其死亡。该社会新闻的出现,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那么作为备考阶段的考生们,我们应该如何对此事件法律责任的归属进行认定呢?
在事业单位考试的备考阶段,大家学习了很多的法律知识,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考生脑海里应该是会迅速的闪出一个知识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适用该条文,我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放养和管理的动物,比如说猫、狗、牛羊、家禽等,但是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就不在此范围之内。2. 是饲养动物本能行为或固有危险致人损害,比如说猫爪人、狗咬人等。3. 必须是饲养的动物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如果是动物受人驱使才造成的损害就只是一般的侵权责任。4.必须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就是指狗直接将人咬伤;间接损害是指狗追逐人的过程,人摔倒了。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本案中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大狗将人绊倒也属于大狗固有的危险,独立实施的加害行为,最后造成了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除此之外通过视频我们可以观察到老人并没有挑逗动物的过错,不存在能够让侵权人免责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该事件完全符合《民法典》1245条的规定,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责任。
但是,造成老人被狗绳绊倒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个是小女孩私自将狗牵出来玩,结果没拉住狗绳,狗的主人可谓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如果让狗的主人来承担责任,对其着实不公平,在法律上也是不合法的,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件中老人的死亡就属于第三人小女孩侵权造成。老人的家属有两种追责方法任选:1.向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就是狗的主人要求赔偿,狗的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小女孩一方追偿。2.直接向第三人,也就是小女孩要求赔偿。
把狗偷偷牵出来的女孩才12岁,她能独立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该事件由小女孩的监护人来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承担责任的时候,如果小女孩有自己的财产,比如说12年来收了很多的压岁钱,那就先用小女孩的压岁钱来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从事业单位的备考角度我们通过三个法条进行了法律层次的分析,除此之外我们也去关注背后的制度,未成年人毕竟不是成年人,那么作为成年人的我们就不能用成年人的眼光去评判、批评、攻击一个未成年人。但是也不能说因为年纪小,就没错,我们需要注意到未成年的侵权或犯罪绝非偶然,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的教育和保护,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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