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属于事业单位常见知识点,现在我们来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总结回顾。所谓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证据包括八大种:
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第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关于证人证言,有以下几点要素需要考生注意:(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具有优先性,因为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其他人代替的。所以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作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4)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
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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