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红带货随着直播经济火遍大江南北。客观说来,网红带货对疫情期间的市场活跃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网红利欲熏心搞虚假广告、误导宣传,甚至兜售“三无”产品。这些网红的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消费了“粉丝”们的信任,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自由竞争秩序和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当下,网红带货随着直播经济火遍大江南北。网红带货对疫情期间的市场活跃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网红利欲熏心搞虚假广告、误导宣传,甚至兜售“三无”产品。对此,你怎么看?
这些网红的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消费了“粉丝”们的信任,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自由竞争秩序和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因此,优化网红带货的法治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品牌是网红的命根子。品牌,先有品,后有牌。品质既包括网红代言的产品质量,也包括平台的企品,更包括网红的人品。网红的核心价值观、世界观与人生观最重要,直接决定着网红产业的沉浮与枯荣。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梦想的网红应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善待消费者。既要有不断创新的智商与受人尊敬和信赖的情商,也要有自觉信仰与敬畏法律的法商,更要有践行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为赚取不义之财而见利忘义、触犯法律者,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1)网红连带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网红犯错成本低;
(2)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导致乱象丛生;
(3)平台准入门槛低。“粉丝”们出于对网红的信任而下单的行为建立了契约关系,但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守土有责,没有平台搭台唱戏,网红断然无法薅消费者的羊毛。
(1)网红应严格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任何网红都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更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若网红不但就商品或服务予以推荐、证明,还接受厂商或者批发商的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则兼具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角色,因而需要履行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若网红带货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网红必须不折不扣地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不应失灵。在市场失灵、网红不能慎独自律时,监管者必须挺身而出,用足用好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等法定权限,放管结合、寓管于服,捍卫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必须创新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铸造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清除潜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者要在打造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靶向监管、勤勉监管与民本监管等方面积极作为。
(3)平台守土有责。平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结与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间机构,是电商市场存续发展的必需中枢,必须主动把好关,杜绝网红的虚假代言与失信广告。只有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网红之间的利益链条,才能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从根本上预防失信网红对平台的诚信株连后果,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监管者既要紧盯网红代言的产品,更要紧盯网红所在平台的公司治理与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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