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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要点提示

2020-09-01 14:08:36|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1.概念

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A.为实行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B.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3)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征

A.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B.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

C.犯罪未完成是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也是区别犯罪中止的关键。

③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

A.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B.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D.中止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练习题】(单选)甲与二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又恐法律制裁,遂打消杀人恶念,将才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准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 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故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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