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后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新题速递】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生了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等众多新就业形态,一方面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关人员难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条款、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模糊、维权难等问题也渐渐凸显。你怎么看?
【中公解读】
1.概括提炼话题,表明观点
随着当前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以及移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但同时也面临着种种“烦恼”,还需顺势而为、审慎包容、补齐短板。
2.结合实际,展开辩证分析
(1)意义:①改变传统的就业方式,灵活岗位、身兼数职的新就业形态改变以往单一岗位、固定岗位的就业方式。②直播带货、共享员工等满足疫情期间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③创造大量就业机会,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减缓经济与就业的波动。④提升从业者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下主要为雇主工作,直接受客户评价,更好地体会客户需求。⑤有助于培养从业者自我负责精神与工匠精神。
(2)影响:①受传统观念影响,非正规、非标准等思想让新就业形态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缺失的代名词。②现存法律对于新型劳动关系尚未有明确界定,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保机制无法全面覆盖,老办法解决不了新问题。
3.谈对策
(1)政府转变思想观念。去除“标准”思想,需要提前研究探索,积极稳妥地调整应对,与此同时,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创业平台建设,创造更多新业态就业机会。
(2)补齐法律制度短板。一方面出台更多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工种,使其身份上“转正”,得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畅通维权渠道。
(3)创造新型就业氛围。从社区开始,大力宣传新就业形态的相关政策,通过培训提升新工作的技能,帮助劳动者顺利转换就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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