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同时,也是民事活动中可能需要确定加以认定的重要情形。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当得利也是一个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各个地区有所侧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观题案例形式出现,结合特征考察能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相应产生的法律效力等等。那么在备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对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的掌握,同时区分易混情形。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中公教育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法律中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大体上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财产增加有两种,积极增加指财产不应增加而增加;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铁牛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龙虎斗”(价格为500元)上到铁牛的餐桌上,铁牛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铁牛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铁牛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他方受损失。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美景公司投资五千万修建一座灯塔招揽游客,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渔民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此案中并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失。
第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翠花的羊混入铁牛的羊群,铁牛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修剪羊毛赚钱,翠花相应受有损失,铁牛因此获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铁牛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2000,结果机器故障吐出5000,铁牛拿走。此处,铁牛对于超出的3000元获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银行因此而受损,铁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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