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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考申论热点:畅通维权渠道 保护校园安宁

2020-07-23 17:27:19|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背景链接*

日前,北京市教委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9种“校闹”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北京市将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保护校园安宁。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校闹”是一种寻求学校关注与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当“闹”成为家校博弈手段的时候,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也会起到一种恶劣的示范效应。

[综合分析]

近年来,因为校园安全事件等原因,各种“校闹”行为像“医闹”一样频繁见诸报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迫于“校闹”压力,一些教师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活动,不敢安排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损。

“校闹”的深层次危害在于,它会在无形中破坏校园的“讲理”氛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一个教学生讲道理、守规则的地方。但是,无论是一些人到学校敲锣打鼓、堵塞大门、毁坏财物,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还是一些学校习惯性地“息事宁人”、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都不利于形成理性沟通、依法解决争端的社会导向,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

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尊严的角度看,严惩“校闹”事不宜迟。从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功夫应在打击“校闹”之外。应该明确的是,需要打击的是“校闹”行为,而不是维权诉求。“校闹”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有人无理取闹,另一方面也未尝不是因为维权渠道不畅,因此将“闹”作为“捷径”。

[参考对策]

首先要明晰责任边界,不能让学校在争议事件中成为“无限责任公司”。管理部门要对校园安全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精准的界定,明晰学校、家长、社会等主体的权责范围;处理争端时,责任界定不能为“紧急灭火”而囫囵吞枣,要经得起各方质疑、经得起时间检验。通俗来说,要做到“该背的锅不乱甩,不该背的锅不背”。

还要破除“花钱买平安”的功利维稳思维。在一些“校闹”事件中,有的学校之所以对“校闹”行为无原则妥协,究其因在于地方党政和管理部门不愿“真撑腰”。他们担心“校闹”对政绩有损,只想尽快赔钱息事,让学校、老师无原则退让。地方党政和管理部门要做坚强的后盾,和学校一起坚决贯彻执行“有责任不闹也赔,无责任闹也不赔”的原则,才能彻底打破“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恶性循环。

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校闹”,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校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治理“校闹”,必须将校园纠纷的处置纳入法治轨道。这不仅包括事故处置、赔偿程序及机制,同时也应包括完善的事前预防、法律服务和调解机制。唯有建立在家校良性互动、维权渠道畅通的基础上,才有助于消除双方的焦虑与猜忌,只有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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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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