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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币,存在对应的真实货币;第二、设计制作一种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没有对应的真实货币存在;第三、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
“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注意一点: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成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一般变现为:
第一、增加或者减少货币面额,如将10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50元的货币;
第二、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币变为错版人民币,以及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
第三、没有改变面额但改变货币形态的,如将1967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变造为具有收藏价值的1961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
第四、没有使硬币的面值减少但减少硬币的金属含量。
三、二者的区分
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行为,所以,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如: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将日元涂改成欧元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
变造伪造的货币的,或者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或者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成假币的,属于伪造货币罪。例如: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应成立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竟合犯,责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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