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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民法】合同的变更

2019-08-14 11:32:28|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2、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局部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根据司法裁判。《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司法裁判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三、情事变更规则

(一)情事变更的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情事变更的判定

(1)情事发生变更,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异常上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

出现情事变更后,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判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2、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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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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