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方便考生备考,张家口人事考试网发布医疗招聘公基法律知识备考-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更多资讯和备考动态可进群交流【医疗考试群 271356225】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有形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以上是整理的法律知识-商法之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点击关注]
欢迎关注中公张家口医疗卫生招聘考试频道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