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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知识备考:谈谈婚姻

2018-08-21 10:23:28|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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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班固等编撰的《白虎通》说:"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先秦的礼仪选集《礼记》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结婚组成家庭,它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那么结婚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结婚。

婚姻,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很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包含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两种。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性不早于22周岁,女性不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形式条件: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的婚姻

《婚姻法》第10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婚姻的考试方式很单一,主要靠考试自己记忆,将相关的知识点牢记,考试过程中就能得心应手了,那么咱们来看看在事业单位中婚姻这块内容是以什么的方式来考查的。

例题展示:

张某和王某是一对热恋中的青年男女,2014年8月1日他们去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未获审查。其原因可能是:

A.女方刚满20周岁 B.男方刚满21周岁

C.女方家长不同意双方的结合 D.男方曾患麻风病,已经治愈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女方家长不愿意不是不能结婚的原因,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方已经痊愈,不构成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本题答案为B。

以上是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知识《谈谈婚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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