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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正当防卫

2024-07-12 10:26:38| 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谢云飞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刑法的内容多少会有所涉及,而在刑法内容中考查较多的是正当防卫问题,其中关于刑法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题目涉及较多,出现的题型主要以案例考查为主。今天中公教育就刑法正当防卫的知识进行汇总讲解,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对相关题目的理解。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注意: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甲欲控制甲妻子回家(妻子为精神病人),将妻子拉入汽车,乙误以为甲侵害妇女,遂上前殴打甲,致甲重伤,乙不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不法侵害须有紧迫性。例如甲女当街招揽嫖客卖淫,乙出于社会责任感将甲女打成重伤,乙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甲女卖淫这一不法侵害不具有紧迫性,按照一般社会观念,乙只需报警即可阻止。

2.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注意: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甲周一晚回家路上被殴打致重伤,一个月之后出院,多方打探之后,知殴打人为乙,遂纠结朋友,殴打乙,甲的行为为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事前防卫同理。

注意:对于财物,防卫人能够当场夺回的,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甲抢夺乙财物,致乙倒地,乙起身后,追赶500米,夺回财物。乙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要求公民在能够夺回财物时高度自律,在法律上不具有期待性。

3. 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注意:行为人既可针对人身,也可针对财产。例如:甲新买一辆车,上街兜风,偶遇仇乙,遂上前殴打乙,乙急中生智,举起石头对准甲新车,甲遂作罢。乙为保护自身利益针对甲的财产,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构成正当防卫。

4. 防卫意图: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注意:防卫意图应当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受害人利益,不得抱有其他意图。例如甲欲强奸某妇女,乙发现该妇女貌美,也生强奸之念,遂手持匕首让甲离开(即所谓的“放开那个女孩让我来”)。乙的行为不是为了保护该妇女的利益,不构成正当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如果面对特殊侵害情形,防卫人已经阻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之前行为,致行为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欲抢劫乙,乙身体强壮,一脚即致甲昏迷。乙确定甲昏迷之后,出于泄愤,继续殴打甲,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在正当防卫之后,构成故意犯罪。

【试题练习】甲独居,常出差。为防止财物失窃,于室内安装防卫装置。乙于甲出差时入室盗窃,被防卫装置打成轻伤,乙忍痛继续盗窃,最终盗取老旧手机一部(价值200元),最终被警方抓获。依据我国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窃取财物数额较小,不负刑事责任

B.乙构成盗窃罪

C.从防卫时间上看,甲的行为是事中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D.从防卫限度上看,甲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中公解析】BCD。本题考查刑法正当防卫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项错误,乙盗窃数额虽不大(仅200元),但是符合入室盗窃情形,故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

B项正确,同上。

C正确,防卫装置触发时,乙盗窃行为正在发生。故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正确,防卫装置致乙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故本题答案为BCD。

中公教育在本文中为大家讲解梳理了刑法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考点,方便大家更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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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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