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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知识备考-《宪法修正案》最新亮点

2018-08-21 09:20:35|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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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修正案》最新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了《宪法修正案》,新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的修改部分成为我们考试的重中之重,修正案出台之后相比之前有怎样的改动,现在又是怎样的知识框架体系,这个问题成为广大考生最为关注的问题,在此,主要是对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亮点及新法变动后的知识体系加以梳理,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能有较大的帮助。

一、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了选举监察委员会的主任,故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可以总结为:两委两高三主席。两委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两高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三主席指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

二、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释义:新的《宪法修正案》删除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结合之前宪法的内容,现在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主要有:三国三委两高。三国主要是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三委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两高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三、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释义: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监察机关也要对同级的人大及人常负责。

以上是此次《宪法修正案》修改的部分亮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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