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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知识备考-宪法新修亮点

2018-08-21 09:13:14|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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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新修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考的内容比较多,特别是新修之后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监察委员会的内容。

1、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 )负责。

A.同级政府

B.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

C.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D.同级人民检察院

【答案】BC。解析: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故本题答案为BC。

【注意】本题的陷阱在C选项。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会更加着重记忆监察委员对本级的人大和人常负责,而忽略掉同时也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负责,所以在选择的时候会漏选C选项。

2、根据《宪法》规定,下列人员连任不能超过两届的有( )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D.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答案】BC。解析:根据《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故本题答案为BC。

【注意】本题亮点为A、C选项,陷阱为D选项。

A选项中的国家主席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新修的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删除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的限制,所以A选项很多学生不会选错。B选项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宪法新修增加的内容,要记忆准确。D选项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一直没有对于中央军委主席的任职有限制,所以中央军委主席不受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但是很多学生会忽略这个知识点,记忆不准确而失分。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一共有8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主任。各位学生一定要记忆准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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