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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权和质权一直以来是事业单位考察的重点难点,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学员经常出现分不清楚两种权利的情况,以下就其进行分析:
一、近年试题:
下列有关动产抵权的实现,错误的是( )
A.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都已登记的,以完成抵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C.对于动产抵权的实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权人优先质权受偿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的,拍卖、变卖抵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选项说法正确。(二)抵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选项说法正确。(三)抵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A选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的,抵权自抵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抵权已经登记,则抵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权。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
二、.知识点分析:
抵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权的往往为不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
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
抵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
抵权与质权的区别:
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合同外,抵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登记为条件。抵权的成立不以抵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权人占有抵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权,以抵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合同而不依质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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