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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备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受案范围解读

2018-08-07 14:31:19|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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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受案范围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一年的公考笔试中,公基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的行政法是占比较多,加之其为新法,热点可能进行考察,故不容小觑,行政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控权保民,所以本篇由中公教育资深专家给大家带来行政法司法解释的解读。

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上不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可能以选择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比如以“下列那些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进行问答。

1、其中第一款、第七款属于司法行为,比如张某拿着与李某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去和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李某以未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李某和王某的结婚证书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即为不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其中第六款属于过程性行为,对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比如张某为一货运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有超载现象,交警令其下车接受检查,如张某对令其下车接受检查的行为不满意,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只愿警察在令其接受检查时有违法侵害相对人权益如殴打等行为时才可诉,单纯的过程性行为是不可诉的。

3、其中第五款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如A省同意A市可以对某一地区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如该棚户区居民对省同意市对棚户区改造不满意,因这种同意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4、其中第九款属于信访答复行为,没有对相对人的实行首次判断权的行为,并未影响到相对人权益,故其行为不可诉,如张某因对其对其房屋的拆迁补助数额不满意,于是向国务院办公厅的信访部分进行上访,国务院相关部分交由地方信访部分处理该项事件,张某是不可以对国务院信访部门的交办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5、其中第八款属于内部层报及监督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政行为,比如A市违规授权赵某一行政许可,在上级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了该行为,要求A市予以撤销,如张某对撤销行为不满意,可以对A市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对上级对A市的监督进行行政诉讼,上级对A市的监督属于内部层报及监督行为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中公点评:此类题目是行政法考试中常见的考试类型,综上所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未实质影响到相对人的实质权益,故在判断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要仔细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切实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相信大家在课下熟练应用,肯定能迅速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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