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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天,由老师给大家介绍法律当中十有八九都会考到的知识点,就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属于一种行政救济通道,是一种民告官的方式,这种方式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寻找救济的途径。一般不服某一个行政机关,那么上级机关就应当受理该案件。但是也存在一些列外情况,上级机关不予受理。那么下面老师就介绍几种几个比较主要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内部行政行为,我们都知道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一种救济途径,但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是官与官之间的纠纷。那如果警察被行政处分的话,由于这是内部纠纷,警察的正确的救济途径是内部救济,即找原机关去复核或者是去找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去申诉,说的直白一点儿就是官与官的纠纷就应当走官告官的路径,复核申诉,并不可以行政复议。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调解,其实指的是行政主体居中调解民事纠纷。那行政主体的主要工作是执法,对于民事纠纷应当有民事主体自行解决,如果行政主体进行解决的话,也可以给出调解结果,但是这种调解结果是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对于民事主体完全可以选择不去执行,同时对于行政调解我们也可以称呼为是一种柔性的行为。所以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对于此事还是争执不休的话,这毕竟是民与民之间的矛盾,只可以走民事救济的路径,比如民事诉讼。同时由于行政调解是柔性的,如果民事主体不服行政主体的调解的话,只可以选择不执行,并不可以行政主体为复议对象。
第三种,是抽象行为。我们知道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人所制发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一类文件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人的,也不会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人产生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影响,所以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个人因为违背了抽象行政行为,而被惩罚,此事就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益,那么行政机关直接惩罚个人的行为我们又叫做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直接复议的,同时在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同时,还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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