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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代理制度

2016-08-16 09:26:42|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之代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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