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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016-07-18 09:36:52| 来源: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劳动法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停止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劳动合同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

2.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3.修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有效部分可以继续履行,同时对部分无效的条款应予以修改,使其合法,能够依法继续履行。

4.赔偿损失。是指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给予对方一定货币作为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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