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
记账规则
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一律采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以相等的金额、借贷相反的方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连续、分类的登记。即在一个账户中记借方,必须同时在另一个或几个账户中记贷方。账户记录只能是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允许多借多贷,以便分清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但不论经济业务有多复杂,运动变化速度有多快,归纳起来不外乎四种情况:
(一)一方面资产类项目的增加,另一方面资产类项目的减少。
(二)一方面负债类或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另一方面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的减少。(三)一方面资产类的增加,另一方面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的增加。
(四)一方面资产类的减少,另一方面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的减少。
十二、会计平衡关系根据资产与权益的恒等关系以及借贷记账法“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检查所有账户记录是否正确,可以采用两种试算平衡方法,即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一)发生额试算平衡法。检查本期每一项或全部经济业务的借贷金额是否相等。公式为: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二)余额试算平衡法。检查本期所有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是否相等。公式为: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各科目贷方余额合计
期末余额平衡是建立在上期余额平衡和本期发生额平衡的基础上的。本期各方余额的计算公式是:
本期借方余额=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本期贷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十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一)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
(二)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十四、信用社会计凭证的八项基本要素
(一)年、月、日;
(二)收、付款单位(人)的户名和账号;
(三)收、付款单位(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
(四)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按规定预留的客户印鉴或客户支付密码;
(八)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十五、审查会计凭证应注意的
内容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合规合法、真实清楚、手续齐全、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凭证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起点,日期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六)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信贷、结算的管理原则;
(七)是否超过存款金额或批准的贷款额度或拨款限额;
(八)计息、收费、赔偿金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九)内部科目和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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