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人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报名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便利工作开展,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
(五)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以上内容节选自《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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