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开展实际,我院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任听证员条件
(一)选任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取消听证员资格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听证员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
(一)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三)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1年。
四、薪酬待遇
本次选任听证员为公益性岗位,无薪酬。
五、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小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报名者对提交的学历、户籍、推(自)荐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1.报名地点: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2.报名时间:2021年10月9日— 30日
2.联系电话:0317-5550926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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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bhna.gov.cn/DocHtml/1/21/10/00023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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