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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17岁陈某和13岁叶某抢劫案”看共同犯罪

2021-02-18 14:00:07|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2019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晚,17岁的陈某由于家境一般,又喜爱电子产品,没有钱购买,与13岁的叶某商量好抢劫,但是由于抢劫的是有过武警经历的蔡某,蔡某三下五除二把二人收服,送到公安派出所,叶某父母很诧异,叶某一向乖巧懂事,成绩优异,没想到会去抢劫。那么在这个案例中17岁的陈某和13岁的叶某构成共同犯罪么?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共犯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那么,在本案中,17岁的陈某和13岁的叶某主体不达标,因为叶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属于共同犯罪。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同时犯:窃贼甲和乙不约而同去盗窃富豪丙家的财物。

(二)实行过限: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甲强奸了女主人。

(三)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甲盗窃汽车数辆,后交给4S店的老板乙帮忙销售,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仍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顾客。

(四)片面共犯:一方知道另一方将犯罪,并为另一方提供帮助,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

(五)共同过失行为:甲指使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甲乙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六)故意加过失:甲是某医院的医生,有一天甲的仇人丙生病了来该医院看病。甲趁机将丙的吊瓶换成毒药,液体从透明变成微黄,护士乙没有检查导致丙被毒死,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

【例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丙将铁门撬开让丁潜入仓库行窃,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

B.甲凌晨翻墙进入仓库行窃,偶遇行窃得手的乙,二人得手后各自离开

C.甲遭乙抢夺跌倒昏迷在路边,路人丙见状顺手将甲手腕上的金表取走

D.小学生小葵和小辛在三楼阳台嬉戏,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砸中路边过路老者,导致其重伤住院

【中公解析】A。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A项属于,丙和丁共同故意行窃,属于共同犯罪。B项不属于,甲、乙分别进入仓库行窃,不是共同故意,属于同时犯不属于共同犯罪。C项不属于,乙对甲实施抢劫,和丙取走甲手腕上的金表不是共同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D项不属于,小葵和小辛是由于过失导致花盆跌落,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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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1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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