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我国的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由于我国实际情况,不可能每个人都自己亲自去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们就要选出来代表代替我们去行使权力,这些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是我们说的人大代表。那我们在选人大代表的时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一定的规范,这就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作为考试中的常考点,我们要加以重视。选举制度可能会直接考察选举制度的原则有哪些?也可能通过案例考察违背了哪一个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或者这个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当选人大代表?
选举制度: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一)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凡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考点提示】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有,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是否有选举权?——不一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2)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3)代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4)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如文盲、残疾不可书写,可委托代写)
【考点提示】城乡之间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县乡两级直接选)
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国省市三级间接选举)
例:A省B市有C、D、E、F、G区。C、D、E、F、G区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B市的人大代表是由C、D、E、F、G区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选出来的,A省的人大代表是由下辖区县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选出来的。
【考点提示】
案例或原文,区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4.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保护公民自由意愿的表达。
(二)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凡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差额选举
3.投票——无记名
(1) 委托投票:
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委托信任的人(有选举资格的选民)
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委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考点提示】原文考查
(2)投票的效力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有效。
例:选民120人投票,甲得了130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例:一张投票纸上应写三人,结果写了四个——无效
4.当选:
直接选举(双过半):选区全体先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投票,方得当选;(>1/2)
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得当选。(>1/2)
eg.A区共有选民1000人,须得至少501以上人来参加,这次投票才有效;需要得到至少251票才能当选成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A市选区代表共有1000人,得到501票以上即可当选A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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