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不论是哪一类大多都避不开公基知识,而避不开公基也就意味着不可能避开法律内容。而当前的诸多的成人考试中,民法都是大家不可能避免的,而其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绝对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今天就来看看,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引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人身关系包括了监护、收养、结婚、继承等等,而财产关系就更丰富了包括债、物权、侵权等等。在民法调整的诸多关系中,有一部分行为为我们的民法所允许而有一部分则不被认可或不完全被认可,而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一种看似认可,实则不然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所谓可撤销,换而言之就是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导致行为本身有效的同事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即: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那么该行为本身是成立生效的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情形:
1、 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在民事行为发生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数量、质量、品质、价格。等内容发生认知性偏差,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误解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情形。例如张三在金买戒指时误将铜戒指当成金戒指买走,而后其能证明自己在购买时认知错误导致发生误解,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买卖行为。
2、 欺诈:即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例如:我骗不懂金属特征的老人铜戒指是金的,使其信任并愿意花金戒指的钱将铜戒指买走。只要老人事后一定期限内能证明我当时欺骗了他,他就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买卖行为。
3、 胁迫:指当事人不愿意与之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对方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不得不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事后被胁迫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情形。例如:张三向将自己的假古董卖给李四,李四不愿意买,张三就将刀架在李四脖子上,李四迫于无奈购买了该假古董。事后,李四就有权向法院等有权机关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情形。
4、 显示公平:显示公平又叫乘人之危。指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导致发生了明显不公平的交易的情形。例如,张三创业失败,急需用钱,且四处借钱无望。此时李四上门表示自己愿意收购张三家传的花瓶,但是自己只愿意出花瓶本身价值的十分之一的价格,张三无奈只得同意。事后张三即可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情形。
关键考点:
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成立生效的,但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这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只要该权利人能证明属于可撤销的某一种法定情形,其就可以像有权机关申请撤销该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2、 撤销权的行使不是肆无忌惮的;首先,不是有撤销权的一方自己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多要经过法院诉讼。
3、 撤销权不是无限期的;撤销权是一个非常霸道的权利,所以其并不是无期限的。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年以内。超过一年,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我们既要维护公平也要维护市场秩序,因此给予当事人撤销权的同事,也对这个及其霸道的权利进行了适当的限制。此外,大家要注意,由于重大误解中当事人的错误认知是与其自身问题分不开的,因为其行使权利的期限只有90天。
例题:
老王在某金店挑选求婚钻戒,由于新店员业务不熟,误将样品交于了老王,事后老王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何?( )
A、 可以。因为显示公平
B、 不可以,因为买卖自由
C、 不可以,因为戒指和钱都已交付生效
D、 可以,因为重大误解
答案:选D,因为题目中明显的说明了是买卖过程双方对标的物发生了认知性偏差,此为重大误解,可撤销。
结尾:
以上内容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际考试中考察方式也较为简单,只要大家有个印象其难度一般,希望大家多多学习和记忆。最后希望大家的努力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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