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和张某是很要好的朋友,某日,王某来找张某借车,张某非常犹豫,并不想出借自己的车辆,因为他的朋友王某没有驾驶证。但是在人情、面子的驱使下,张某还是把车辆借给了王某使用。不幸的是,王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上述案例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到底责任该如何划分?谁来承担赔偿?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规定: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近些年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换而言之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车辆在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并享有运行利益时,谁来承担侵权责任。而车主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点二】出借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1)出借的机动车存在缺陷,并因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此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需要与机动车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出借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交通事故与机动车缺陷无关,车主则不承担责任。(2)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此条款中需注意的没有驾驶资格既包括没有驾驶证也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等危险因素导致不能驾驶或者不宜驾驶机动车情形仍出借的。
【考点三】未缴纳交强险责任承担。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的意思是如车主没有缴纳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车主承担责任。如出借人未缴纳交强险,则由出借人和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承担责任即可。
本文案例中张某明知朋友王某无驾驶资格,出于面子问题将车出借个王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属于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出借机动车。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张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虽属于危险的交通工具,但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者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因此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所以开车有风险,借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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