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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婚姻的效力考点分析

2020-12-01 14:49:16|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

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因此,对于2021年参加各类考试的考生而言,民法典无疑就成了考试的重中之重。本篇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我们事业单位中常常所涉及的婚姻家庭中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这部分知识点经常结合相关案例来考察大家对效力有瑕疵的婚姻的情形以及法律效果,就此,我们来分析一下民法典中婚姻效力规定的变化和考点。

一、有效的婚姻

1.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3)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无效婚姻

1.情形

(1)重婚;

(2)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注意变化: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民法典》第1051条

2.法院的处理

法院主动出击,可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且当事人不得上诉(一审终审)。

三、可撤销婚姻

1.情形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意变化:增加了因隐瞒疾病导致可撤销。《民法典》第1053条

2.法院的处理

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以职权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方可撤销。

3.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比较

三、婚姻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1.双方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

(1)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

(2)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其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赔偿损失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意新增:《民法典》第10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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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1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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