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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省考申论热点: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

2020-11-21 16:07:2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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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指导意见对“碰瓷”进行明确定义,即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和定罪量刑等问题,为打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矩规范。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碰瓷”违法犯罪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地侵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同时,碰瓷现象往往和一些黑恶势力有关,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综合分析]

种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意义:

制定专门的指导意见,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有利于有效遏制“碰瓷”违法犯罪活动。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的决心和态度,起到震慑违法犯罪,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效果。

规范此类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办案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的需要。“碰瓷”这个违法行为发生在社会面上,但是手法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所以一些群众容易受其蒙蔽或胁迫而遭受经济损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够避免上当受骗。

[参考对策]

一是组织开展广泛的学习培训。组织基层公安民警对指导意见进行学习,使办案民警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尺度,通过培训强化实战技能,全面提高一线民警对发现、应对和处置此类行为的能力,加强办案指导,及时解决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是强化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将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加强串并案工作,如对于行为人车辆存在多次事故记录、理赔记录等不符合常理的现象,将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予以并案处理。

三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解读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动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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