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的本质与作用
(一)教育的本质
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教育是人类所独有的社会现象。
第二,教育是有意识、有目的、自觉地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的过程。
第三,在教育这种活动中,存在着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教育影响三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教育的功能
1.个体发展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
教育的个体发展功能指教育对个体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它由教育活动的内部结构特征所决定,发生于教育活动内部,也称为教育的本体功能或固有功能。
教育的社会功能指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教育作为社会结构的子系统,通过对人的培养进而影响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教育的社会功能是教育的本体功能在社会结构中的衍生,是教育的派生功能。主要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
2.正向功能与负向功能
教育的正向功能指教育有助于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作用。负向功能指阻碍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消极影响和作用。
3.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
显性功能指教育活动依照教育目的,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与之相吻合的结果。如促进人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等,就是显性教育功能的表现;隐性功能指伴随显性教育功能所出现的非预期性的功能。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的区分是相对的,一旦隐性的潜在功能被有意识地开发、利用,就可以转变成显性教育功能。
二、教育的目的
(一)有关教育目的的理论
1.宗教本位论
宗教本位论主张使人在宗教的影响下,以皈依上帝为其生活理想,把人培养成虔诚的宗教人士。其代表人物有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
宗教本位教育目的论在中世纪漫长的时间内长期占据着西方教育思想的统治地位。它强调教育对人的精神世界的作用。虽然其哲学立场是唯心主义的,但其某些观点对批判近代教育过度功利化、技术化的倾向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2.社会本位论
社会本位教育目的论的观点是:因为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受制于社会环境,所以要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注重教育的社会价值,主张教育目的是培养合格公民和社会成员;教育是国家事业;评价教育要看其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的指标。其代表人物有柏拉图、涂尔干、凯兴斯泰纳、赫钦斯、巴格莱等。主张社会本位论的人看到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对教育目的的制约作用,强调教育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制定,国家要承担国民教育的主要责任。这对保证教育的地位,发挥教育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发展都有积极意义。但其否定个体的兴趣、心理规律和个性特征对制定教育目的的作用,则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也容易造成对学生个性发展的压抑。
3.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教育目的的观点是:要从个人本位本能的需要出发,强调教育要服从人的成长规律、满足人的需要:注重教育对个人的价值,主张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发展人的个性,增进人的价值,促进个人自我实现。其代表人物有卢梭、罗杰斯等。
个人本位论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它确立了儿童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强调尊重儿童的发展需要,促使其个性的发展,否定了传统教育对儿童的压抑和灌输等弊端,在文艺复兴时期有反对封建教育的进步意义;其次,提出了培养“自由的人”、“自我实现的人”和健全人格的理论体系,倡导民主的教育观,对现代学校教育具有积极意义。
其不足之处在于:首先,以“人性”代替对社会的理性分析,忽视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这是不现实也行不通的;其次,过于强调人性中的天生倾向对人的发展的作用,忽视了学习和社会影响的作用,导致自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
4.“教育无目的论”
“教育无目的论”是由杜威提出来的。它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明确指出:“教育的过程,除它自身以外没有目的,它就是它自己的目的”。杜威所否定的是教育的一般的、抽象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教育过程内有的目的,即每一次教育活动的具体目的,并非主张教育无目的。
(二)我国的教育目的
1.新中国不同时期的教育目的
新中国建立以来,在不同时期,党和国家根据历史条件,对教育目的做过多次不同的表述。
1957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方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人们经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重申,“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文件中有关教育方针及其规定的教育目的,提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内涵或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都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指明了教育培养人才、学校办学的方向;第二,它们都确定了教育培养的人所应具有的素质。这就是使受教育者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得到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一表述体现了时代的特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1)要求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
(2)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要求坚持脑力与体力两方面的和谐发展。
(3)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4)要求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择业的常识,具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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