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转让背书 | 转让背书记载事项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①被背书人: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②背书人的签章: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
可以记载事项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 ||
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背书转让的效力 | (1)权利转移的效力:转让背书生效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权利消灭 (2)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对于所有后手承担了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从而在被追索(包括被再追索)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但是以下内容除外: a.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则对于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c.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权利证明的效力:①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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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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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 |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3)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
【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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