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迁西县户籍(或已婚报考人员配偶为迁西县户籍),招聘岗位对户籍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要求限制。”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4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期间出生)或40周岁及以下(1979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研究生学历报名的要同时具有相应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6.经迁西县组织人社部门招聘的迁西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编外聘用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9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期间出生)。
以上人员需要出示加盖公章的在职证明信(附件3)。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岗位信息表》要求确定。考生学历底限或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必须与岗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一致。专业要求为具体专业的,须一字不差(设定的专业要求带括号的,审核时含括号中的内容;设定的专业要求不带括号的,只审核括号外内容);专业要求为“类”的,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审核。
使用学历底线以上学历证书报考专业要求为“类”的岗位时,若学历底线以上专业名称与岗位条件要求的“类”所包含的具体专业名称一字不差的,视为同一专业。
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学位获得者需取得国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其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学专业课程与招聘岗位专业课程大部分相同,且符合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也可报考该招聘岗位。留学人员毕业时间以学历认证报告认定时间为准。
招聘学历为全日制普通类专科、全日制普通类本科的,需具有学历底限层次及以上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招聘学历为全日制普通类的,需“非在职”取得的学历;无全日制普通类要求的学历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历前置等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视为不合格;研究生学历报名的要同时具备相应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报名和资格复审环节暂不需要提供报到证(派遣证),待考核环节由用人单位验证核实。
凡涉及到年龄、婚姻关系、户籍(含户口本)、工作时间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0年8月1日。
招聘岗位条件中凡涉及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及职称的均须在2020年8月1日前已经取得。“高校毕业生”,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需出具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成绩单,最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逾期不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的除外。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8.报考教师岗位、护理类岗位的,报名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与报名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受疫情影响没有及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文件的要求,不要求必须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但须在签订聘用合同一年内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一年试用期内未取得与报考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将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9.“高校毕业生”是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院校普通类2018、2019、2020年毕业生(离校时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定向招聘对象
“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是指:服务于我县的2017年及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医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2.试用期(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3.2021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类高校在读学生(含在读研究生、在读专接本学生)不在招聘范围;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5.失信被执行人;6.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的人员;7.受诫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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