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就近年事业单位考察内容来看,民法部分占比颇重,因此对新修亮点,学员需要有一定了解。本次特就《民法典》中"遗嘱继承"部分的新修亮点所做比较,以便学员进行学习。
一、形式的变更
变化一:新增遗嘱形式
本次《民法典》在原有遗嘱形式之上,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并丰富了录音遗嘱形式,改为录音录像遗嘱。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到数据化时代。打印遗嘱能够更加符合现代人类发展方式。而将原本的录音遗嘱拓宽为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实则是对录音遗嘱形式的完善。实践中,人们往往会通过录像的形式确立遗嘱,但这种形式《继承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产生的争议与不便增多,故此次新修,能够更好的接近实际,方便百姓生活。
变化二:遗嘱需注日期
从《继承法》中我们可以看到,除公证、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两名以上无厉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在保留这一规定的情况下,又对遗嘱日期进一步完善。除危机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口头遗嘱和经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形式均需注明完整的时间。这样在实践中能更好的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并对多份遗嘱情况下的日期争议有了很好的完善。
二、效力的变更
变化: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
从《继承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因公证遗嘱是在有关公证机构所办理认证的,故其效力因具有官方性质,而成为所有遗嘱中效力最高的。因此,行为人若在生前立多份内容不一致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其内容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份为准。而《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一内容,统一认定为,若有立多份遗嘱,以最后份为准。这种形式更能体现民法中"自愿"这一核心内容,充分尊重了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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