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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一种量刑种类,是五大主刑中最轻的刑种,作为我国刑法独创的刑种,在实践中管制发挥过重要作用。那刑罚的管制到底是什么?我们又需要掌握它的哪一些知识点?就让我们从以下内容着手掌握:
一、管制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从概念中可以明确知道管制是一种很轻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只实行社区矫正,并不实行关押。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也是管制概念中需要突出掌握的内容。
二、管制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管制期限
我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组织(原为公安机关,《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四、被管制罪犯的义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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